最近到国内某省出差,参与一个外国公司并购一个中国大型国有企业的项目。此次行程的主要目的 是调查该公司整体法律和财务情况,并且和地方政府进行第四轮的谈判(第一次和第二次算接触性质,第三轮已经签署了意向)。参与项目的团队非常庞大,有该外 国公司代表团队,有律师,会计师,投资银行的中国专家(因为项目牵涉的金融和证券问题很多),还有一些辅助人员。至于俺本人,大家就假定是其中的一个小翻 译吧,呵呵。同时进驻这个企业的,还有为该企业进行年度审计的中国当地会计师们,和为了这次并购而评估资产价值的评估人员。本文中的信息,都是来自外国公 司团队调查的结果,以及和中国审计会计师和资产评估师交流的结果(不是闲聊,因为工作范围和他们有重合,为节省时间,彼此交换信息很多)。
由 于职业道德的要求,以及其它的考虑,文中所有的名称都是代号,人名都是假名。关键的数字会被虚化、替换或者隐去。关于特定地区的特点,也尽量不提,以免可 能知的人,猜测出这个企业和这项交易。也请大家不要追问。如果对于文中描写的信息不相信的人,就请把本文视为完全的胡编乱造好了。总之,信不信由你。
本文也不想纯粹进行什么立论和论证,并不是所有的信息都要围绕什么论点来展开,只是想介绍一下国企的点滴印象,偶尔铺陈得有点杂乱。而且,由于是首次如此深入地接触大型国有企业,难免有些地方认识很不全面。请大家原谅。能抛砖引玉也就可以了。
由 于职业道德的要求,以及其它的考虑,文中所有的名称都是代号,人名都是假名。关键的数字会被虚化、替换或者隐去。关于特定地区的特点,也尽量不提,以免可 能知的人,猜测出这个企业和这项交易。也请大家不要追问。如果对于文中描写的信息不相信的人,就请把本文视为完全的胡编乱造好了。总之,信不信由你。
本文也不想纯粹进行什么立论和论证,并不是所有的信息都要围绕什么论点来展开,只是想介绍一下国企的点滴印象,偶尔铺陈得有点杂乱。而且,由于是首次如此深入地接触大型国有企业,难免有些地方认识很不全面。请大家原谅。能抛砖引玉也就可以了。
项目缘起和背景(一)
我们涉及的这个国企,就管它叫A公司吧,它的子公司叫A1,A2,等等,它的子公司的子公司,就叫A1A,A1B,A2A等,收购的外国公司就叫B外公司。
第一个有意思的问题是,为什么一个大型国有企业要出售给一个纯粹的外国公司?这要从两个方面来说:第一,为什么要卖,第二,为什么卖的时候要卖给外国人。
第一点可以归结到四个方面原因:中央原因,地方原因,市场环境原因和企业自身原因。
中 央原因是中央的政策,这点后面也还会有所评论。所谓国企体制改革(改制),说白了,就是资产重组,更白话一些,就是卖掉。当然,国有企业改制没有这么简单 牵扯问题也多,但是在实践中,卖掉是最通常和流行的做法。中央以前改制,朱总理主政时期,尝试过卖大型国有企业,搞了一点,效果不好,积累矛盾很多,于是 前一阵子退回去,搞中小企业的出售,大型企业暂不触动。这次胡温主政以后,重新拿大型企业开刀,总体的政策是:国有资产退出竞争行业,竞争行业的规模/ 效益前三名都要出售(从律师处耳闻,本人没有见过文件)。所谓非竞争行业,说白了,就是关系基本民生和国家安全的行业,比如能源、电信、铁路、航空、邮 政、军工、贵重金属等等,其它的行业都属于"竞争行业"。这种政策,意味着中国要从一个国有制度为主体的国家,彻底转变为英国法国一样的、政府仅仅控制少 数关键行业、其它行业彻底私有化的国家。当然,这个政策,将来能在多大程度上实施,则是另外一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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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涉及的这个国企,就管它叫A公司吧,它的子公司叫A1,A2,等等,它的子公司的子公司,就叫A1A,A1B,A2A等,收购的外国公司就叫B外公司。
第一个有意思的问题是,为什么一个大型国有企业要出售给一个纯粹的外国公司?这要从两个方面来说:第一,为什么要卖,第二,为什么卖的时候要卖给外国人。
第一点可以归结到四个方面原因:中央原因,地方原因,市场环境原因和企业自身原因。
中 央原因是中央的政策,这点后面也还会有所评论。所谓国企体制改革(改制),说白了,就是资产重组,更白话一些,就是卖掉。当然,国有企业改制没有这么简单 牵扯问题也多,但是在实践中,卖掉是最通常和流行的做法。中央以前改制,朱总理主政时期,尝试过卖大型国有企业,搞了一点,效果不好,积累矛盾很多,于是 前一阵子退回去,搞中小企业的出售,大型企业暂不触动。这次胡温主政以后,重新拿大型企业开刀,总体的政策是:国有资产退出竞争行业,竞争行业的规模/ 效益前三名都要出售(从律师处耳闻,本人没有见过文件)。所谓非竞争行业,说白了,就是关系基本民生和国家安全的行业,比如能源、电信、铁路、航空、邮 政、军工、贵重金属等等,其它的行业都属于"竞争行业"。这种政策,意味着中国要从一个国有制度为主体的国家,彻底转变为英国法国一样的、政府仅仅控制少 数关键行业、其它行业彻底私有化的国家。当然,这个政策,将来能在多大程度上实施,则是另外一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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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海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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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突击发财
有一天,会计师找我们,要我们注意一件奇怪的事情。从会计报表上面,我们可以看出这个公司最近几年的薪酬发放情况。前面已经说到了,A公司的职工,其实就基本上是全集团正式职工的绝大部分,但是工资都是在下面各公司发放的,所以全集团的情况,需要看合并报表,以及其它各公司的材料,才能逐渐看出。会计师看了几家主要的公司以后,发现,这个公司全集团以前的每年的工资总额,都将近两千万,但是每年的实发数都只有一千多万,这样,每年帐目上都有一栏违反一般会计操作的"已发待领工资"。俺不是会计专家,但是据会计师说,不应该有这个栏目的,一般有"未发放工资"的栏目,里面应该是未发放,也未提取所得税的工资部分,一旦发放,就要提取所得税。该公司各子公司积累的这个"已发待领工资",按照"未发放工资"一样处理,没有向政府缴纳所得税,但是却取了个"已发放 "的名称,后来发放的时候,因为性质上是已经发放的,只是没有领取,所以也不缴纳所得税了。这是公然地逃税,而且完全用了一个掩耳盗铃的借口。我们又一次被他们的帐目的随意、混乱和当地机关监管的不力而惊讶。当然,我们从购买方出发,对于他们如何逃避国家税务,并不感兴趣,只是注意这个个问题以后,会在下一次谈判中通过律师提醒他们,有税务的遗留问题,可能因此遭受政府处罚(可想而知,他们的回应会是"当地
政府的事情,好说好说"),所以必须了解这个遗留问题,主动交税,或者在资产报价上相应降低报价,我们买过来以后好不吃亏。
在说了这个税的问题之后,我们再来看这笔"已发待领工资"的去向。在多少年每年只发一千多万工资总额之后,这笔钱截止去年已经积累了七千多万。去年一年,这笔巨款就在两个动作中用光了。第一,各公司统一给职工发放了一次性奖金将近四千多万元。平均每个员工拿到了将近一万,这次,又没有纳税。另外一部分,全部用来给职工买了一种"年金"保险了,而且一个人两份(这是商业保险,不同于一般的养老和失业保险)。
结合时间看,这正好是在去年,中央和地方决定A公司集团要出售之后一点点时间,但是那时候,B外公司还没有介入,也没有和当地政府签订意向要保留所有人员。意图昭然若揭:大家的饭碗要卖掉了,咱们能分多少先分多少吧。
这笔钱,本来就是企业通过工资名义截流下来的小金库,俺不相信是真正的拖欠工资,因为这样大数额地拖欠,是不可能没有人抱怨的,但是我们从来没有听工人说过;而且拖欠的工资最后发放,用发放拖欠工资的名义比奖金名义更好,哪里有工资还欠着你的,先给你发奖金的道理?所以,只能是企业用工资名义私设的小金库。
这个企业毕竟义气,小金库都可以拿出来给工人分。当领导的如此,工人就算知道分配存在巨大差距,怨气也不会太冲的了。如果这些工人下岗,他们有钱有保险,同时还能从当地政府领取下岗的安置费(这两份保险也是背着当地政府搞的),当然下岗不在乎了;如果新老板继续用他们,他们就会更加高兴。
这种突击发财,典型的私分国有资产的做法。俺站在外商的团队里,也并不关心:你把企业分掉的越多,我们买的时候花钱越少,就算你把全部企业都分光了,我们也乐意,反正企业都是些破烂的老设备,正好腾出地方来添新的;房子、土地、市场份额,战略位置、客户关系、优惠政策……这些都是蛀虫们分不掉的,也正是外资看重这里的最重要的东西。
可是,作为中国人,俺不能不在乎。因为他们分掉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人民所有的钱。分掉的是俺的钱――虽然俺活了一辈子,从来没有觉得这钱是属于俺的,再活一辈子,也永远沾不到这些钱一根毫毛。只是宪法说了,那是俺们大家的钱,看着有人就这么拿走了,摇摇头叹口气,总还可以吧。
于是,在该省,中央政府决定要出售规模很大的八个大型国有企业,已经改制较好的一些企业除外。后来某个政治局常委(江系)到该省视察以后,听取了很多不同的意见(有反对意见,但也不纯然是反对,有的改制时安置下岗人员,需要经费很多,地方政府一时没有如此大的财力,所以延缓也有这方面的考虑),决定将八个减少到五个,后来又决定减少到三个。A公司并不在名单中,但是因为启动早,已经箭在弦上,不得不发了。
地方政府的原因,很简单,就是要换钱。A公司的效益算不错的,除了去年,以前基本没有亏损,而且盈利不少。这个最好卖,卖掉了,有了大笔的资金(A公司资产总值在N个亿,N和10比较接近),就可以从事其它企业的改制和下岗安置了,而且,该地方政府和B外公司谈的时候,条件之一就是B外公司全盘接收A公司及所有子公司、孙子公司的人员,所以,卖A公司的钱,还不需要用来安置A公司人员。何乐而不为?
三 项目缘起和背景(二)
市场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B外公司从前年开始,在该省对A公司展开价格战,逼迫A公司不断降低价格,利润大大下降。有看官会问,那B外公司不吃亏吗?也吃亏,但是人家第一家大业大,陪你国企在局部地区打两年价格战还是玩儿得起的;第二,人家技术好,管理好,生产和销售的成本甚至比国企还低(虽然员工工资比国企要高多了)。除了市场竞争因素以外,国家和省从前年开始抓当地环保问题,也迫使这个污染严重的国有企业成本上升,要在环保方面支付很多费用和罚款,虽然凭四通八达的人事关系,这些能被减免很大部分,但是数字也还是可观的――你能靠请客送礼不交罚款了,但是要更新环保设备,上新设施,这个费用免不了;从去年开始又抓公路超载,也对他们打击很大。而B外公司,一直比中国的同行业者守法得多,本来环保和超载问题就不严重,所以几乎没受这个影响。第三,去年经济软着陆,基建规模减少,牵扯了这个行业,不太景气,而不景气的时候,同样的价格,人家大多愿意买质量好的。经济过热的时候,A公司质量次一点的也都能销得不错,现在不行了。全集团亏损,不少子公司去年后三个季度,一个单位的产品都没有卖出去,今年第一季度统计还没有出 来,但是肯定还在全面亏损。
雪上加霜的,是这个国企自己战略决策错误。首先,他们和B外公司展开了收购该省一大城市附近另外一同行业国企(C公司)的争夺战,最后虽然B外公司开价低了一点而失败,但是A公司属于惨胜,一个多亿的资金扔出去了。因为C公司陷入出售境地的原因就是缺乏流动资金,而A公司收购它以后,自己的流动资金都成了困难,没有钱给C公司注入资金了,于是C公司停产,工人闹事,花了一亿几千万,买来的是所有的负债和麻烦,一分钱利益都没有得到,更不要说这一亿多本身给A公司带来的资金紧张了。然后,A公司在去年还必须要开始在该省其它地区新建项目,因为合同是跟那个地区的地方政府早几年就谈定的,去年他们为这个新建项目也支出了上亿的资金,还从当地银行贷款M个亿(这是违反去年以来中央和人民银行政策的,是违规贷款)。考虑到去年的全面亏损,A公司的这两个错误的战略决策,把它自己陷入了巨大的资金困境中。看官中有学经济和经济管理的,也许知道:一个生产性企业,一时亏损,并不可怕,甚至连续亏损都不算可怕,最可怕的就是面临资金流中断的危机。所以,从这个企业自身来说,也要卖了。
于是,中央政策的推动、地方政府的需求、市场上的不利和企业战略的失策,都需要卖这个企业。
至于为什么要卖给外国公司呢?原因特别好玩。因为要卖,无非是卖给三类人:第一类,企业高管。这个在本企业尝试过,后来不知道为什么不行了。第二,卖给另外的国有企业(这个行业民营企业不行,没有能力),去年和今年,中央提出所谓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互相参股,背后的用以是用中央企业管理、渗透地方企业,这个想法,地方企业和地方政府抵触情绪很大,该企业前一阵子也敷衍过北京来的一个国有企业的收购调查团,一点诚意都不表示,给人家软顶回去了。他们宁愿卖给外国人,也不卖给中央。这种心态是为什么,大家只能各自理解吧。怕中央发现企业的问题,以及和企业牵扯的地方政府的问题,恐怕是一个方面。另外一个方面,从这个公司过去的历史中可以想到:最早该公司是中央企业,后来下放省,最后下放该地级市。企业越下放,大家越开心,因为企业座落在一个地方,总要协调和当地关系,取得各种有形无形的支持的,作为中央企业的时候,和当地关系最难相处,作为地级市所属企业,最好相处――因为是自家人。如果再卖给中央企业,又回到原来的尴尬境地;而如果卖给外国人,算是外资,地方政府乐见,名头上好听,政绩上也好看。一个地方的外资企业,总比当地的中央企业更加受地方政府的欢迎。
而同行业的外资,也就B外公司在当地有实质性的存在。所以一旦企业和当地政府都锁定是外资,也就非B外公司莫属了。
四 "好价钱"还是"别出事"
既然要出售A公司,就有两种办法,一种是出售A公司和下属公司资产,这个就要买方以A公司为谈判对手,当地政府在背后;或者收购A公司所有的国有股权,这个要以当地政府为谈判对象。国有资产目前的出售办法是这样的:如果你收购资产(比如机器设备、房屋、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就必须要经过国有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评估的价格是谈判的基础,有些时候很难变更。如果你收购股权,就不仅仅要经过评估,而且要求企业"上网挂牌"出售,大家竞标,出售条件最好的成为买家。这个规定,就是为了保障国有资产不被它目前的经营者私自低价卖掉。这称为"招标收购",私自和单一买家协议的,称为"协议收购",有很多条件限制的,还要上报。这个规定看似公平,可是却有很大漏洞。国有企业的买卖,不同于一般的买卖,最大的问题是国企职工。
由于体制和思想的原因,生产效率上,国企职工比较其它所有制的职工,是相对低下的;但是在决定企业命运问题上,他们却是最活跃的。一个人进入一个私营的、外资的企业的时候,就已经知道自己把一切交付给不确定的命运了,然而国企的职工,在他们进入国有企业的时候,却觉得自己命运的一切都是确定了的。这样的不同的心理预期对于他们在同样变故面前,反应是绝对不一样的。一般说来,外企职工能接受巨大的工作压力,甚至企业的解体、破产、被兼并,也能接受被炒鱿鱼,但是不能接受低工资;国企的员工能接受低工资,但是不能接受自己被"下岗",被辞退,企业被兼并。他们的担心是有道理的:重庆地区有家法国公司兼并的国有企业,原来的厂子有一条生产线,大约一千几百人,法国公司接手以后,没有调用新人,没有安装新生产线,完全是原有设备,裁得仅仅剩下四百人,运行良好,可见当初国企冗员之多。国企职工很多都了解自己的技术能力、文化知识水平,他们对新东家接手以后,自己能否留下是没有把握的,甚至大多数人根本没有自信。所以他们对于一切改制,都是持怀疑态度的。如果企业的改制仅仅停留在换名字,厂子换了总经理的title,他们无非就是几� 浞缌够岸眩坏侨绻欢遥斜涿裼�
有变外企,了结他们国有员工的身份,"买断工龄",他们就要联合着,彼此交换着巨大的担忧,最后付诸行动。
职工这样的心态,最不能容忍的就是去向没有着落。在知道企业要确定卖掉,上面对于如何安置自己却没有一个准话的时候,谣言和事端是最容易滋生的。国家规定的收购步骤,企业挂牌以后,谁知道多长时间才能找到买家?找到了,谁知道买家如何安置员工?等于是最大限度地拉长了职工担忧的时间,也就最大限度地拉长了劳工问题可能爆发的危险期。有的人也许会说:那么如果国家要求,无论谁投标,都必须承诺全盘接受职工,这不就给职工吃了定心丸了吗?但是这样一来,还会有多少人来买这些国有企业呢?因为谁都知道,国有企业普遍冗员,而且程度极大,买了不裁员,不如不买。那么这样一个国有企业出售的办法,实施下来,没有什么效果,改制的目的也就达不到了。政府和企业私下找买家,秘密谈判的后果,固然一定会在不同程度上损害国有资产价值,但是容易在交易达成、公布出来的同时,就已经确定了员工的解决方案,阵痛期最短。当然,不是说,这样员工就没有闹事的了。不满永远是存在的。
国有企业不改制不行,改制过程也必定会出现社会问题。这个,我们在后面会反复看到的。
国有资产目前的管理模式,基本是这样的:国家在中央有国资委,各省或者有省国资委,或者象有的直辖市一样,成立国有资产管理总公司,用持股的方式来持有国有企业中的国有资产,这也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模式(在中国,法律是不允许成立独资的公司的,就是一人或者一个公司出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但是外商投资和国有投资例外)。A公司,就是当地市国资委百分之百持有的国有独资公司。
A公司的前身,是一五计划时期建立的工厂,直到90年代,一直叫做"xxxxxx厂"。后来改组为集团公司,9x年的时候分离出来一部分资产,成立xxxx股份公司,在新世纪前后上市,成为上市公司,这个上市公司(A1),绝大部分股份属于国有股(其实按照法理说,应该是国有法人股,但是A公司一直没有说服上级变更),禁止上市流通,为A公司持有,另外部分法人股,被其它当地几个企业持有(这些企业也大多是国有企业)。只有比例不大(不超过 30%)的股份是上市流通的。对公司结构明白的看官,一眼就知道这里面的问题:社会上的股民,是根本控制不了这个公司的,这个公司的控制权仍然在国家手里,或者说,在当地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手里。其实,事实上,就在这个公司自己手里,因为这个公司改制前的领导人,现在以国家委派的董事身份还坐在那里。原来计划经济时代的厂长、经理,摇身一变,成为董事长,董事,总经理,监事会主席……经济官僚成为了新时代的企业家,企业上市了,名牌换了,但是控制它的人还是那一批。了解这一点,对于后面的事情,有重大的意义。
A公司除了A1公司外,还有别的子公司,但是那些公司基本不值得提,值得提的一些,后面会谈到。这个上市公司A1,就是嫡长子。下面通过收购、兼并、投资等,有很多子公司,持股比例最高的有99%多,最少的只有百分之2。在这里,提一下国有公司的投资行为,还是很有意思的。很多的投资,的确是企业自愿的行为(不管是否事后是否证明失策),但是还有很多投资,比如持股2%那起,都是政府行为。当地政府,或者省政府要搞一个公司,比如银行,就或者通过命令,或者软性游说当地各种企业,摊派出资额,"你出个100万吧,你大点儿,5000万吧,你小点,帮助建设,也出个两万吧。"结果一个公司搞出几十个股东公司(五十个以上就是股份公司了,没有这么容易搞了),这些公司之间,根本就互相不认识,不熟悉,一点也不符合有限公司发起必须的"股东之间合意"的法理要求。而这些出资本来就不是企业情愿,企业都拿它当捐款看,扔出去了,知道是自己出资而已,从来不过问,从来不管理,根本不拿自己当股东。要知道,固然现代社会,所有和经营是分离的,而且无论哪个发达国家,都比我们更知道所有和经营分离的必要性,但是,人家也都同样知道,所有者必须也对经营者构成监督和制约,所有和经营的分离才对路,才有效,否则就是变相转让资产而已。中国的这样模式的投资,等于是企业扔钱给那些被投资公司,然后一点不监督,那里的经营者也就可以为所欲为了(当然,那些经营者是谁,也
许就是发起这个公司的政府或者和他们有关系的人)。
如果这个投资项目经营不善,或者本来就是哪个政府头脑发热的产物,这笔钱就等于扔了,我们在A公司和A1公司的下属子公司里面,发现好几起这样的情形,投资额最大的,能达到3000万人民币。他们对这些投出去的钱一点都不关心,也没有办法关心,这次也不打算把这些资产考虑在收购范围里面,帐目上,很多都做减值处理掉了。
六 政府和外国公司的约定
这次收购,底下私自操作,规避了国家规定的公开上网招标的要求,等于是先斩后奏。将来补办一个招标的手续就可以了。做法是,先由政府跟外商谈判好了,其中自然包括价格和员工处置问题的解决方案,然后招标,招标时候,要求的投标人的条件列出来苛刻一些,等于是为私下找的这个买家量体裁衣而已。就好象征婚广告上面把条件开列得特别具体,变成了求婚广告一样。而且事实上,这个地区的这个行业,除了B外公司,也跑不到别人手里,所以招标和协议收购的差别实际上不大。中央招标的要求,用在这里,也的确不实际。
政府和B外公司签了私下的保密意向书,中文的双方签了字,英文的双方没有签字。因为B外公司中国区总部的中国通们很清楚这个局势,而外国总部那些参与该项目的人,只听律师意见,如果律师告诉他们上面的法律规定,还有实际做法违反规定,他们一定要指示中国区的人遵守这个规定,不要承担法律风险,那个时候中国区的人会仅仅给律师和外国总部的人提供英文本,说,你们瞧,的确有意向,但是双方没有签字。但是面对中国当地政府,双方在中文本上签字,以表现诚意。橘生江北则为枳。入乡久了,必定随俗。外国人在中国市场混久了,也学会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将在外,君命有所不受。
这个意向里面,其实除了一个估算的大概价格(说交易规模更合适)以外,主要内容就是B外公司中国总部答应了当地政府的三个条件。这三个条件都是很耐人琢磨的:第一个:奖励A公司高管;第二个:全盘接受A公司全集团员工;第三个:发展A公司。对于第一个条件,俺后面在发挥谈。第二个,主要是政府推经济包袱,新买家买了以后不下岗,这是当地政府最希望看到的情况了,更主要也是社会安定的考虑;第三个,B外公司承诺要扩建一两条新生产线,政府很高兴,因为这意味着税收,从而意味着政绩和仕途。
条件谈好,人员进A公司调查,启动了收购项目。我们的调查开始,问题也就一点一点暴露出来了。
七 一家人
首先我们感受到的,就是国有企业和我们所熟悉的西方世界的公司体制,差异如此巨大。法律规定的公司体制,也就是中央不断希冀的"现代企业制度",根本在这个公司就是件想披就披,平时总脱在一旁的外衣而已。如果外国公司好比服装整齐,按照条例穿着的一个军人,那么国有企业就好象一个老百姓衣服和军装不规则混穿的兵痞。
在西方世界,规则是陌生人世界的游戏规则,整个国家按照公司的模式组织。但是在中国,永远没有陌生人,整个国家,按照家庭的模式来组织。大家不过是装作陌生人来交往的熟人。他们对于为什么一个国家要推行现代公司法制这样的冷冰冰的陌生人规则,漠不关心,"上面要我们穿这件衣服,我们就穿吧",但是真正的往来关系,都是依靠潜规则,而中国的潜规则是熟人规则,和西方的陌生人规则格格不入。
虽然,中国公司法企业法和证券法规定的各种机构,这里都有挂牌,该有的各种行为,比如A和A1公司的董事会,A1公司的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这里应有尽有,该有的证券法披露规则也都遵守,但是,这些机构不过是新瓶装的旧酒。原来的xxxxxx厂,分还是一个整体。A1公司分出去,实际上还是一家人,A公司和A1公司,还有别的几个子公司完全在一幢大楼里面办公,甚至连楼层都不分。A公司董事长就是A1公司董事长,A公司财经处就是A1, A2和A3公司财务处……A公司车队就是A1公司车队。A公司的土地、厂房、设备和其它资产,不经过任何转让、租赁手续,A1公司就在无偿使用;A1公司在外的投资和费用,都是A公司人员从A公司帐上对外缴纳、支付;A公司有矿山,和A1公司签订矿石供应协议,实际上就是A1公司的矿山车间在开采……尤其是,A1公司除了少数临时工以外,从高管到最底层的正式职工,都是和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档案人事管理都在A公司,工资却在A1公司发,社会保险等又回到A公司上(直到离开,我们的会计师和律师也一直没能搅清楚
,到底他们怎么走的帐,怎么可能在没有合同的情况下发工资和奖金?他们帐目的混乱,也是一个大问题)。所有的人都没有拿别人当外人看待。尽管表面的身份是股份公司的员工,但是大家还都认为自己是A公司的国有职工。职工对我们坦言:我们这里都是一家人。
所谓上市公司,就是为了上市,从这个公司划出来一块资产而已。这个"划"字,根本不具有西方式法律所要求的所有的后果和意义。
如果法律形式和制度的不规范是唯一的问题,那也没有什么好说的了。但是中国的问题总在于:一切不合理和暗箱操作,一切舞弊和贪婪,一切内部和对外的不公平,都是借助不规范来展开的。或者确切说,是借助着规范和不规范并存的局面来展开的。不规范给了这些弊病以机会,而规范则给了它们堂皇的遮掩和庇护。
八 大权独揽的A公司董事长
这样,我们就看到,实际上层层叠叠的母公司、子公司、孙子公司的关系,很大程度上就是A公司全部控制,其实就是一个A公司而已。而A公司内部,所有的权力集中在董事会,董事会的权力集中在董事长赵某手里。
我们在A公司期间,只见过赵总一面,还有他的宝马740(公司资产清单上查不到这辆车),要知道,那是一个西部穷省山沟里面的宝马啊。面谈时候,发现这个人还是很睿智的,但是因为没有详谈实质问题,所以也就没有更多的印象了。关于他的情况,都是在公司文件中(比如董事会成员简历、工资清单)和员工交谈时候侧面了解的。从董事会会议记录上,他从公司内部请示的书面批复上,从别人对他的态度和谈论他的态度上,都明显看出来他大权独揽。
他没有大学文化,据说有个大专文凭,很可能是后来用什么方法"续"的。50多岁,从60年代末70年代初进厂当工人,从最低的岗位开始,生产班组长、技术员、车间党委书记、部门负责人、副厂长,副总经理,这样上来的。现在不仅仅控制了这个资产巨大,人员众多的公司集团,而且在当地是手眼通天,能呼风唤雨的人物。
他和企业所在的镇、县、地市领导的关系都非比寻常,尤其在这个地级市,虽没有政治权力,但是和党政官员过从极端密切,完全被他们当做"圈内人"。这也就是我说过的,执政的政府,必然要和社会中最有经济和社会影响的人勾结在一起的现象。他的头衔是县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全国人大代表,今年三月还会上京。他在该省的省级领导中,甚至在中央领导中,也都有密切可靠的关系网。当然,估计他还没有通天到能和政治局常委们说上话的地步。但是若是证明有哪个政治局委员跟他关系不错,俺一点都不吃惊。
这就又回到我们刚才说过的:地方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家百分之百控股A公司,并不代表国家,或者地方政府真正按照资产市场规律和公司法的要求,全面控制了这个公司;这个公司,以及它下面那么多的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实就是这个赵总一个人,还有几个亲信(董事会中、财务处中,加上总经理)。我们一点也不奇怪,为什么地方政府和外资谈判的时候,开出的第一个秘密条件,就是奖励A公司高管(也就是赵总和他的亲信)。这么多年了,国有大型企业的高层和当地政府完全地entangled了(俺找不到一个适当的中文词,因为勾结什么的都不能完全说出来这个意思,也许"搅和到一起"这个词组更贴切吧?)完全也是一家人。这次交易政府要求奖励高管,并不一定说政府官员从其中受贿,因为他们几十年来的一家人的关系,并不一定要在这笔交易中给政府官员什么具体的好处,才能让他们如此体贴赵总和他的班子。
九 内部级差和分配不公
我们看到几个相关的公司文件,自然提到了收入情况,由于薪酬的具体水平,并不是我们调查所关心的重点,所以对于大部分职工的收入,俺是不太了解的。但是由于有机会看到一些董事会的纪要和一些会计记录,里面有关于高层收入的情况,俺个人有兴趣,也就看了,记住了。在本段中的数字,和本文中别处不同,是真实的。别处的数字,只给出规模的感觉,这里不是。
A公司年薪收入最高的级别是20万以上人民币一年,有三个人,赵总是其中一个;级差再下来,是 10万以上的一个级别,也是三个人,再下来,就是5 万的级别了。再往下,就不属于董事会讨论的范围了。普通职工,几百元月薪的水平。由于赵总的地位,我们很可以想见,他虽然属于20万以上那个级别,和另外两个同级别的相比,肯定也会拉出很大的距离,只是俺没看见具体数字,不敢乱说,只是觉得他收入远远高于20万一年是很符合A公司逻辑的事情。那个地级市,连排别墅的价格也就卖到20万以内;工人住的房子,两居室,将近50平米,一套还不到一万元;在当地饭馆吃饭,6个人60块,吃得比北京300块还好。这么个消费水平下面,年薪远远高于20万又是怎样一个概念呢?!
公司的薪酬制度,据说叫做"岗位责任收入制",这是这个公司自己创造的名词。表面听起来没有什么好奇怪的:公司把上至董事长,下至门卫的所有岗位,都标定不同的系数,这个系数是考虑工资最大的因素(其次是工龄),然后按照一个基数,通过比较复杂的公式计算得到工资数。但是,问题是,该制度同时规定,在本集团内部其它公司兼职的,一并考虑进来,比如赵总兼了这个集团里面好几个子公司的董事长、董事的职位,都要再计算一遍。相反,一个清洁工给这个A 公司和A1、A2等公司"合署办公"的大楼做清洁,却不能计算为两个公司甚至更多公司的兼职清洁工,只能按照她劳动关系所在的那个公司计算。于是,可能赵总和清洁工的收入差距,在A公司是几百倍,但在全集团算起来,可能是几千倍。更不要提相应的岗位津贴、奖金和其它补助了……
一个有意思的,但是有点偏离主题的话题是:"差距巨大"是否就等于"不公平"?俺知道这是老问题,俺多少年也没有整明白这个事情,也知道不可能有人彻底发明什么学说,把这个事儿整出个道理来,然后放之四海而皆准。但是每逢看到差距,俺还是要把这个事儿整出来,在心里嘀咕嘀咕。一个事实是:不论分配的过程和规则是否公平(公平的定义本身就很复杂),一旦分配的结果出现巨大的、而且普遍的差距的时候,人们,尤其是这差距中落后那一端的人们的心理,是要有不平衡感的。这种心理的反应,有时是会引起矛盾的。A公司职工肯定知道高层收入很高,但是他们知道不知道差距如此之大呢?俺不清楚。
只是奇怪的是,这里大部分职工都没有表露这种不满。非常乐于配合我们的工作,这在并购别的国有企业中,是很少见的。要知道国有企业职工在东北和其它地区公然轰击企业领导层,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分配极端不公。有一天,甚至一个门卫跟俺的同事说:你们来了太好了,早点把公司买了,我们就可以提前退休回家了。
奇怪。为什么呢?
十一 关联公司(一)
好看的还在后头。看了才知道,为什么这里的干群关系不对立。总经理在我们进厂的时候发表了官气十足的讲话,说"我们集团的职工都是好的,都是善于理解,积极支持的",除了企业效益比别的国企好,突击发发财,员工支持高管还另有原因。这个问题浮出水面,真的要归功律师团队的细心。
先来介绍一下什么叫做"关联公司""关联交易",以及法律上面它们的意义和相应的基本规则,否则后面的事情说不清楚。一般说来,关联公司和关联交易,都是和上市公司相联系的。一个上市公司,必定会有大的股东和小的股东利益的差异,必定会有高管(董事、总经理等)和股东的利益对立,由于一个大的上市公司,可能股东有千千万万人,虽然他们持有的股份数额不如大股东多,但是,如果出现侵害、欺骗这些人的权益的时候,法律的公平就受影响,社会的稳定就受影响,这些人被欺骗和利用以后,社会整体对于股票这种投资方式就谨慎和保守了,从而打击甚至毁灭一个国家的股市。那么股份制度所代表的社会融资,"全社会办大实业"的策略也就完蛋了。所以必须要保护小股东的利益,因为小股东不象大股东具有背后的影响力,所以所有的保护措施,都基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这个是每个国家都强制要求的。
对于高管和股东的矛盾来说,也是一样。因为从道理上讲,股东是拥有公司的,信托给高管来经营管理,所以高管对于股东,应当负有信托责任,美国称作 fiduciary duty,包括忠诚责任和谨慎责任, duty of loyalty和duty of care。忠诚责任要求,你必须忠于你的信托人,不能从人家托付你管理的资产中牟取自己的利益,不利于信托人的利益。否则,和仓库保管员偷窃仓库资材没有什么两样。由于大股东往往决定董事,董事在任命经理,所以对高管和对大股东的要求实质上是一回事。
忠诚义务里面最忌讳的,就是自我交易。比如,我是大股东,在甲公司里面有51%股份,我自己另外有个乙公司,有90%股份,我同时能操控两个公司,让它们订合同,用不公平的价格从甲公司买走东西,或者用借债等名义从甲公司把资产转移到乙公司,以后再操纵甲公司把债务免除了,乙公司就沾好处了。有看官说,这有什么不同呢?如果这俩公司都是你的,无非是自己一个口袋到另外一个口袋,这边便宜那边亏,对你还是一样的。可是,对甲公司其它百分之49分股东,就不一样了。这个道理应该很简单。同样道理,如果高管,尤其是董事,自己拥有其它公司股份,也是一样的。
如果甲是上市公司,那么对于甲来说,乙就是关联公司;如果甲的董事有谁拥有别的丙公司的股份(当然,必须得达到一定程度),那么丙公司也就是甲公司的关联公司。这些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就叫关联交易。
按照法律(这点中国和美国是一样的,所有法制国家也都是这样的),为了保护社会公众小股东的利益,保证董事和大股东履行自己的忠诚责任,上市公司必须在招股书(prospectus)、年报(annual report)等重大文件中披露所有的关联交易,否则就是违规,小股东可以诉讼,国家证券监管部门(中国是证监会,美国是SEC)可以处罚,甚至有用刑法规定处罚的可能。
十二 关联公司(二)
在这个集团内部,曾经有过两个公司的名字,现在全部不见了,也不算是这次收购的范围之内。这两个公司,我们管它们叫假A8和假A9。这两个公司远远早于上市公司A1而存在,因为是A公司在里面各有20%的股份,是相对控股(就是说,没有其它股东的股份大于它的20%),所以这两个公司和A1同时存在的时候,作为A1公司的关联公司,和A1的商业往来(关联交易),曾经在A1公司的年报中披露过,所以我们才能得知它们曾经存在。但是,开始的时候,我们只是想知道,后来这两个公司哪里去了;此后又发现,很多帐目往来中都仍旧有这两个公司的名字(还证实了这两个公司变更了名称);又看到了一些协议和批文的副本。才把整个故事理清头绪。调查的过程象侦探小说,但是俺必须按照理清的思路写,否则看着虽热闹,看官们却容易五里雾中。
最早没有实行股份制,组建上市公司的时候,90年代的一年中,A公司组建了假A8和假A9。出资来源,我们一直不能调查清楚。只知道,名义上是A 公司出资20%,其余的都是A公司全体正式职工(包括高管)出资,出资具体比例多少,数额多少,都查不清楚。我们判断,可能职工根本没有真实出资,完全是空手套白狼,A公司注入的20%的股份应该是现金,因为新公司要运转起来,必须要有现金流。除了这些现金,假A8和假A9可能根本没有资产,分别和A公司签订协议,"长期租赁"A公司的一个车间和一条生产线,合同中规定租赁期长达40年(我们律师告诉我们,中国法律只允许这样的租赁最长20年),价格极其便宜:20多亩地的面积,上面的厂房、设备等等,租金一年只要3000元。假A8和假A9就这样取得了赚钱的资本。
它们赚钱,就靠着A公司外包,A公司不是把那个车间和那条生产线租赁给假A8和假A9了吗?现在好了,原来那个车间和那条生产线的任务,就都通过和假A8和假A9签订协议来完成。等于是,原来的设备,低价租赁出去,那些设备生产的东西,A公司市场价格买回来――原来不要钱的东西,现在花钱买。钱是花出去是国家的,赚回来是A公司从高管到下层的职工的。更加令人惊讶的是,我们从帐目上面看到,假A8和假A9 的水电费、劳动保险、环保税费等等,都是A公司缴纳。
整个做法本质上就是:A公司把自己的资产切割出去,交给自己的职工去赚钱,赚谁的钱呢?赚A公司自己的钱,或者说,赚A公司所经营管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钱。而且赚钱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成本,都由A公司自己扛。让国家资产来充自己私产的冤大头。国有企业职工们,就这样在把属于全中国人民的钱往自己的腰包里面装,毫不付代价地装――官员利用权力和职位取得国家资材是贪污,那么国有企业职工这样做,就不是贪污了?这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小金库,不过这个金库不是银行里的一个死帐户,而是以企业形式活的存在的,能够长大,发展,继续赚钱,而且表面一切合法。
这两个公司用的工人都是什么人呢?都是A公司的冗员,更多的是A公司老职工的家属、子弟。不奇怪的是,少数管理人员,也是A公司派过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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